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以下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动保险费和社会福利费;
3.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课时酬金等;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款;
6.学生奖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及生活补贴;
7.其他转账结算起点内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8.其他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支出。
因采购地点不明确及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办理转账结算手续,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须经本单位领导及校计财处领导批准。
在市区内购买实物及支付费用时,凡在一个单位开支超过1000元的,一律使用转账支票等方式结算,不得直接使用现金。
为了减少现金周转环节,发给教职工、学生的各种资金,我校计财处采用网上银行转入职工工资卡或学生缴费专用卡方式,不再对各单位集中发放大量现金或开具现金支票。从2010年6月18日起,利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银行按取款金额的0.1%收取手续费。我们建议教职工在报账提取现金时,使用网上银行转入职工工资卡方式,尽量不要用开取现金支票方式提现。如果经过批准,确实需要开具现金支票的,即日起,我处按开具现金支票金额的0.1%扣取手续费,集中转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