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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办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1-11-09     阅读:[]
    为加强办班经费管理,鼓励校内各院系及部门发挥办学优势,积极开展各类学历、非学历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二级学院与外校合办的在职研究生班,由本校组织教学,发放本校学历证明,学校财务处出具收款收据,并负责办班经费核算的,学校提取本校分成部分的20%作为管理费用,其余80%用于教学费用,由二级学院掌握使用。
二、凡二级学院与外校合办的在职研究生班,由外校组织教学、发放学历证明、出具收款收据,学校提取本校分成部分的10%作为管理费用,其余90%用于教学费用,由二级学院掌握使用。
三、凡二级学院与外单位合办、通过全国成教统一考试,成教学院招生录取的在职本专科班、后期本科班、函授班,由成教学院发放学历证明,学校财务处收取学费,出具收款收据,负责办班经费的核算管理的,学校提取学费收入的20%作为管理费,其余80%用于教学费用,由二级学院掌握使用。
四、凡二级学院承办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培训班,由学校财务处出具收款收据,负责办班经费的核算管理的,学校提取本校分成部分的20%作为管理费,其余80%用于教学费用,由二级学院掌握使用。
五、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联合办班办学,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长、主管财务校长、财务处长审批后执行。
六、校属各部门与外单位签署的各类联合办学、办班协议或合同,须经相关领导签署后报计财处备案。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计财处。
八、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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