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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服务指南(3)——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11-18     阅读:[]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论分几次发放,均合并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速算扣除数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该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属于税收优惠,全年只能计发一次。

三、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1、按照标准发放五险一金

根据规定,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对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2、合理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额度

以每月收入5500元,年终加薪19200元,全年总应税收入85200为例,按照不同方式法发放,应纳税额略有不同。

方案1:以每月收入5500元,年终加薪19200元,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每月工资应纳税额=5500-3500)×10%-105=95

2)全年工资应纳税额=95×12=1140

3)年终加薪应纳税额的计算

19200÷12=1600 根据1600查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105

年终加薪应纳税额=19200×10%-105=1815

4)全年共纳税=1140+1815=2955

方案2:以每月收入5500元,年终加薪19200元,平均到每月工资中,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每月工资应纳税额=5500+1600-3500)×10%-105=255

2)全年工资应纳税额=255×12=3060

3)全年共纳税=3060

方案3:以每月收入5500元,年终加薪19200元,将年终加薪的一半9600平均到每月工资中,另一半9600元作为年终加薪发放,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每月工资应纳税额=(5500+800-3500)×10%-105=175

2)全年工资应纳税额=175×12=2100

3)年终加薪应纳税额的计算

9600÷12=800根据800查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3%0

年终加薪应纳税额=9600×3%=288

4)全年共纳税=2100+288=2388

分析上述三种方案可见,完全平均到每个月的方2案应纳税额最高;而恰当地留有一部分年终加薪的方案3应纳税额最低。

最佳方案的制定原则是:分配到每个月的收入要恰当,不提高超额累进税率;又使年终加薪部分能够享受国家优惠(除以12各月后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提高超额累进税率。想要做到以上两点,需要每一位教职工的准确的全年收入总额,每一个收入总额存在着一个最佳分配方案(即年终加薪留多少为宜)。通过计算可以看出,目前税法逐步更新,税务筹划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少。

四、免税收入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自行纳税申报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如何进行自行纳税申报,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六、偷税行为

有些人提出的分次发放工资,多次扣除3500元起征点;或者设置两个工资卡发放工资,隐瞒一部分收入,都属于显而易见的偷税行为,极容易被税务检查发现。

偷税会受到追缴税款、并处1——5倍罚款的处理;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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