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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4     阅读:[]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下称《公告》),2024年3月1日开始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具体内容如下:

一、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人员范围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2023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退税

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可能产生退税的情况如下:

1. 2023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 2023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 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等扣除不充分的。

4.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 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 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二)补税

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可能需要补税的情况如下:

1.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 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二、办理渠道

个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已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

三、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因包头地区未开始实行个人养老政策,请各位老师不要填写此专项。

(二)绝大多数学生年收入低于6万元,2023年度领取劳务费 (单月发放超过800元)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大多可以退税,请各教学单位、各位导师务必通知到每一位学生(注意汇算清缴不等同于申诉,请勿点击申诉)。

(三)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请参考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国家职业目录”,即必须在国家职业目录中能搜索到,并且必须符合该目录要求的发证机关和设定依据。

(四)各位老师如需填报大病专项,要提前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费用金额,并以此平台数据为准填报,不要填报估计数,如对平台费用金额有异议需前往医保部门核对。

(五)请各位老师详细阅读《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及时办理。如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涉税咨询。

(六)今年系统升级,新增或修改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上传佐证材料,要如实上传,如出现阻断提示,不要忽略,要核实准确,修改至无阻断提示后再提交。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及解读(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老师(计财处B126办公室)

办公电话:5951588

计  财  处

2024年3月4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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