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安排,2024年开具的发票,请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前到计财处办理报销业务。未能及时报销的发票,将不予报销。
特此通知
计 财 处
2025年3月26日
下一条:关于2025年寒假报销值班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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