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工会组织财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09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工会会计制度
财政部
2021年4月14日
上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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