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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190号

发布日期:2017-09-07     阅读:[]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区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校本科生学费标准(元/年/生)按专业类别归并后调整为:文史类4200元,财经类4400元,理工农类4600元,医学类5000元,艺术类不超过7200元。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应将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但学费之和不得超过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

三、内蒙古大学的学费标准可以在自治区统一的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不含艺术类);普通本科高校开办的特殊办学模式(如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提出意见,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单独核定。

四、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考生考入区内高校的,学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内政发﹝2016﹞23号)的相关规定,在调整后标准的基础上按减免20%执行。

五、继续实施“绿色通道”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的资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政发〔2014〕81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孤儿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5〕3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七、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八、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财经大学等13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5]132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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