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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部分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内财行〔2019〕1239号

发布日期:2021-09-13     阅读:[]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

为落实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几年来各地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经研究决定,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内财行〔2016〕685号)规定的部分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区阿拉善盟部级、司局级、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分别调整为800元/人·天、460元/人·天、320元/人·天,额济纳旗淡旺季浮动标准不变。

二、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阿拉善盟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管理差旅费预算和报销审核,切实降低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调整后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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