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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留学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规〔2023〕18号

发布日期:2023-07-25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留学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体育部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与体育部关于蒙古国学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学习的协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蒙古国边防总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蒙古国边防总局关于培训技术人员的协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与匈牙利德布勒森政府签订的《关于在德布勒森设立中文班项目的协议》等协议,以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来华留学生到我区学习及我区派遣教师赴国外开展中文教学工作的专项资金。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有关协议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科学、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留学教育相关协议和政策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项目学生到我区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具体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项目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和招生、管理、师资培训、举办文体活动等来华留学生有关工作所需费用。

(二)蒙古国边防总局技术人员来我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体用于蒙古国边防总局技术人员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三)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承担的匈牙利德布勒森中文班项目。具体用于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承担德布勒森中文班教育教学所需费用。

(四)卡尔梅克国立大学学生来内蒙古大学学习中文。具体用于内蒙古大学培养卡尔梅克国立大学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五)内蒙古师范大学与俄罗斯友好院校际交换生项目。具体用于俄罗斯留学生的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

(六)二连浩特市外国籍学生政府奖学金补助。具体用于外国籍学生的学杂费、伙食补贴、生活补贴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共同管理。

第七条  财政厅负责根据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年度规模,根据教育厅报送的材料、数据编制预算;对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根据留学生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各校报送的绩效目标;组织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

第四章  资金的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蒙古国留学生人数、蒙古国边防总局技术人员培训人数。对卡尔梅克国立大学留学生项目、匈牙利德布勒森中文班、内蒙古师范大学与俄罗斯友好院校际交换生项目、二连浩特市外国籍学生政府奖学金实行定额补助。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结合自治区留学教育新形势,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截至报送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厅连同绩效目标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每年11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应在三十日内及时下达到同级学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学校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或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要明确专项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各地各校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不得偏离自治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督促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相关规定开展。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资金绩效自评表和报告。自治区将各地各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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