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妥善解决管理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结合工作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深化改革放权的意见。
一、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一)项目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职责,确保自治区改革放权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修订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以及与此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自设门槛和“打折扣”落实自治区改革放权政策。
(三)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优化内部职责分工,明确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和人员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工作的管理权限和审核规程,确保实现在中央和自治区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程度放权于科研人员。
(四)项目单位要加大对科研、财务和科研财务助理等人员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操能力和应用改革放权政策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推动所有科研资金纳入改革放权政策适用范围
(五)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自治区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双一流”建设资金)和农牧业科学研究院、计量测试研究院等科研院所用于科研的财政性资金,均可适用改革放权政策。
(六)项目单位用于科研的资金,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申请标识为“科研项目资金”,经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科研经费管理,纳入改革放权政策适用范围。
三、落实科研仪器设备等商品或服务采购放权政策
(七)项目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通知》(内财购〔2022〕798号)要求,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规程,简化内部审批流程,缩短采购周期。
(八)项目单位要将科研仪器设备与普通设备采购区别对待,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急需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可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由项目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项目单位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优势,切实提升小额零星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采购便利度,对复印纸、印刷服务等属于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 30 万元的可直接在电子卖场采购,采购限额不得自行降低。
(十)项目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上述商品和服务,可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直接采购,无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从根本上解决采购周期长和自主选择性不强等问题。
四、简化科研经费财务报销程序
(十一)项目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改革放权要求的内部报销审批规程,切实简化财务报销程序,鼓励将报销审批权真正放权至项目负责人,并推广使用无纸化报销方式。
(十二)项目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十三)项目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制定科研财务助理内部管理制度,自主灵活选择多种形式的科研财务助理服务,协助科研人员开展预算编报、财务报销等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科研财务助理服务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由项目单位通过统筹使用科研经费等渠道予以解决。
五、完善科研项目绩效管理
(十四)财政、科技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要优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由科技部门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允许项目单位简化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填报,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监控。
(十五)科技部门要对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建立差异化的绩效核心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并指导项目单位建立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自评制度。
(十六)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六、优化管理系统操作
(十七)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业务协同接口规范,将自有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有序对接,尽快实现数据共享,协同办理相关业务,确保项目单位科研和财务人员只录入一次信息,减轻因重复录入数据给科研和财务人员增加工作负担。
(十八)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增加系统操作终端用户,提升多人在线并行处理效率,解决财务数据录入拥堵、审批速度慢等问题。
(十九)项目单位要根据改革放权的要求统筹考虑自有系统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功能,切实精简自有系统审批环节,并优化局域网与财政专网、互联网的联接,为改革放权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七、改进监督检查机制
(二十)财政、科技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二十一)审计、财政、科技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避免因重复检查给科研单位和人员增加负担。
八、建立健全问题反馈机制
(二十二)项目单位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科技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反馈。
(二十三)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和财政、科技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反馈,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
(二十四)科技、财政、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受理问题后要及时研究,限期解决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