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盟(市)财政局、党委组织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为扩大人才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强化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提高经费使用绩效,进一步加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2023年9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为扩大人才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强化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提高经费使用绩效,进一步加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中人才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
三、在自治区按批次印发“草原英才”入选名单及专项资金使用安排通知时,对其中的人才类科研项目及相应的“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经费数额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明确。
按照“草原英才”工程实施和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机制。
四、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将“草原英才”工程人才类科研项目设置为“科研项目”,针对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建立差异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项目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项目经费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6-科学技术支出”类下相关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根据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和用途列相关科目。
五、人才类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中列支。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相关人才引育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在直接费用中无法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占用的费用、日常水电气暖等费用、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用于科研团队和人员的绩效支出。项目经费的30%可作为间接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经费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六、项目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七、项目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 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八、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人才类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九、项目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细则可作为项目验收、经费审计的依据。
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对本单位经费使用、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十、项目经费管理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行〔2020〕1322号)执行。
十一、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