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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14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需集体研究决定。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工会经费管理的原则如下: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组织、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半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三章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主要包括:

(一)会费收入

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交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1.学校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的规定,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中不包括下列项目:

(1)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讲课酬金)。

(5)劳动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的生活费等。

(6)独生子女补贴。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是指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其他收入

是指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章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第五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可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同级行政制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奖励种类、层级分别予以奖励,给予物质奖励的,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员的15%,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人。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基层工会对举办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2)基层工会可为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职工安排工作餐;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3)经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

(4)文体活动中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原则上采用租赁的方式,确需购置的,每年限购一次,参加人员平均不超过500元;参加旗县(市区)及以上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参加人员平均不超过600元。

(5)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导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400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的本职工作岗位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6)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7)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的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应看望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生病住院会员限慰问一次)。

(5)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时,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5.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二)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5.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季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五章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条工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二)工会财务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工会会计报表是反映工会财务会计状况和工会预算结果的书面文件。工会会计报表要根据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工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一律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六章 工会经费使用监管

第七条 工会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档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计财处和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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