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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2025年5月修订)---内科大校发﹝2025﹞28号

发布日期:2025-05-29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劳务报酬支出,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有效运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内政发〔2011〕1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区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劳务报酬发放分为三类。一是讲课费,指各类校外专家进行的培训讲课、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专家讲学等劳务报酬。二是评审费,包括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教研科研人才项目、学科竞赛、招投标等项目或成果评审等劳务报酬。三是其他劳务报酬,包括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其它劳务报酬、研究生复试与毕业论文答辩、突发事件处置和重大突击性项目申报等劳务报酬。

第三条发放对象。发放对象分为本校在职教职工和非在职人员(校外专家、离退休人员、学生等)。

第四条发放原则

(一)符合规范。严格执行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二)工作必需。遵循“非必需、不发放”原则,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虚报冒领。

(三)预算控制。在各单位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和额度内发放。

第二章 本校在职教职工劳务报酬管理

第五条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履行岗位职责与职务行为的在职教职工,不得发放劳务报酬;承担职责范围之外、确需发放劳务报酬的(科研项目经费除外),须在事前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线上填报《内蒙古科技大学发放校内人员劳务报酬申报审批表》),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六条原则上,向本校在职教职工发放的劳务报酬应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七条依据规定,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外承担的各类考务工作,并按规定使用相应专项资金发放的劳务报酬,包括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普通话水平测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等;

(二)依据相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发放的劳务报酬;

(三)承担外部委托的专项项目,并使用相应专项资金发放的劳务报酬;

(四)符合上级相关规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其他劳务报酬。

第三章 劳务报酬发放管理

第八条劳务报酬发放的范围和标准见附件,发放标准均为税后,所列标准原则上为各类劳务报酬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劳务工作量及提供劳务人员实际情况等在规定限额内发放。

第九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发放劳务报酬的,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内科大发〔2020〕72号)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谁经办、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向在职教职工发放劳务报酬应经过发放单位集体决策,发放单位经费审批人为直接责任人,应确保发放的劳务报酬符合相关规定,并对发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一)经办单位登录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申报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

(二)相关主管部门、计财处审核,发放金额超30万(含),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内科大校发〔2024〕5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务报酬按校内教职工和非在职人员分类发放。校内教职工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劳务报酬,在工薪收入发放栏目选择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具体发放项目,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发放。非在职人员发放劳务报酬应提供包括领取人姓名、劳务时间、劳务内容、发放标准、应发金额等内容的说明,要求信息真实、完整,其劳务报酬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

第十三条学校组织活动的劳务报酬按工作任务归口管理,在预算经费相关科目和限额中支出。

第十四条严格管理

(一)严格评审专家库制度。经办单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常开展的评审工作,应建立专家库,每次开展工作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临时性工作确需聘请专家的,由经办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二)严格控制评审专家人数和工作人员人数。严格控制评审项目和评审费发放范围。确需聘请专家评审的项目,报校领导审定后方可组织评审。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适当整合归并,统一进行。不得采取分解分拆项目内容、增加天数等形式,分别发放评审费用。整合评审项目时,专家组成员只能领取一次费用。

(三)校外专家讲学、评审和学科指导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五条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报酬,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劳务报酬,严禁虚报、超报、重报项目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报酬。教职工参加正常的工作会议、教研活动、学术活动,不发放劳务报酬;领导干部职务行为、教职工正常履职,不发放劳务报酬;学校各类委员会不得以咨询、奖励、补助等形式发放劳务报酬,也不得以单位名义领取劳务报酬进行二次发放。校领导未参加活动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监督惩处。计财处做好管理服务的同时,要加强业务指导;审计处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凡发现违规发放劳务报酬行为,一经查实,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及有违规发放劳务报酬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将责令单位整改,限期收回违规发放金额,并严肃处理相关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发放劳务报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代扣代缴或税务机关扣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计财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大发〔2022〕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内蒙古科技大学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及标准

2.内蒙古科技大学发放校内人员劳务报酬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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