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建行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原则专属设计的,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广大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该卡刷卡支付,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按照财政厅内财库[2011]224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凡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为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等公务支出。
第二章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五条公务卡的开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到发卡行申办,每人可开设一张公务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如下:
1.学校和银行签订预算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
2.学校核实办卡人填写的“公务卡申请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根据学校提供的申请表和身份证,以及学校提供的信用证明,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决定发卡范围和各卡信用额度。
4.凡获批核的公务卡将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给持卡人本人。
5.通过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设置银行密码、消费及取现密码,激活公务卡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 持卡人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保管不善引起的有关费用和损失。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挂失补办。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或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变动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银行。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财务部门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至15万元。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可以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十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提现手续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严禁各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公务卡消费的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根据持卡人提供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报销,对拒绝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财务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十五条 持卡人通过约定还款方式,在免息期内向公务卡账户还款。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办理借款手续,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各单位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催收欠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