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
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财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2.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3. 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5.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
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
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主要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
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教育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明
确校内各级单位权责关系,由校内各级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承担财经工
作经济责任。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校级财务管理职能。校级
财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校内统一的财经法规,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2.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为校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
3.参与决策并统一管理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融资、筹资等活动;
4.根据《预算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具体编制和调整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贯彻执行,力求综合平衡;
5.集中管理学校财务收支,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防止学校财源流失;同时,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合理调度并
科学运筹学校资金,有效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
6.协助国有资产处管理学校的各项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7.统一组织和提供对外的经济信息资料、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
8.统一组织全校性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以及对二级财务机构会计业务的领导和监督;
9.统一协调处理各种对外财务关系,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学校财务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八条 有关学校的重大财经问题须经校计财资产委员会讨论,上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持证上岗。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
资格和能力。每个财务机构应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职财会人员,实行钱账分管。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安排实行定期
轮岗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
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
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
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应
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的审批程序。校级预算由财务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校计财资产委员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为防止年度内不可预见的开支,在预算安排时应留有一定额度
的机动费。
第十五条 预算的调整。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
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调整方案必须报校计财资产委员会讨论,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学校校级支出预算指标的分配采取切块下达、由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收入预算是学校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
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入账;支出预算按进度支付。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领导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增强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经费运行效益,保证各项事业持续、健
康、稳定发展。
第十九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门审批。学校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
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
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由学校统一集中管理。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
物价部门审查批准,校内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乱收费。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
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学校对科研事业收入实行集中管理。
3.上级补助收入,
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5.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
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设
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校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
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1.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
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
2.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
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
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在办理各项支出过程中应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财务部门应加强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合理、合法
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章 结转及结余管理
第三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
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
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
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
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
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
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
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
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
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
物。学校成立国有资产处,归口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自制和自建,还是外购和调入;融资租
入,还是捐赠和赞助;改建、扩建使原有价值增值,还是资产重估使价值增值,都必须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手续,建账建
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
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
出。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
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
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
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
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
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
项、代管款项等。第五十一条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借入款是以偿还为条件的,并要按时支
付利息或资金使用费。因此,学校要根据慎重稳妥的原则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
归还。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
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学校应加强对应
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及时组织专人清理,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十三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
款项。
第五十四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
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不得因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学校而不
加管理,放任自流。学校对代管款项应适当收取管理费,并定期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
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
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六十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一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学校
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
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
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
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
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
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
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
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
项。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
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
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监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
监督机构。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内蒙古科技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