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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19     阅读:[]

内蒙古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批准。按照经费支出审批回避制度,公共经费项目负责人为出差经办人时,报销差旅费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个人经费项目负责人为出差经办人时,报销差旅费应经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应由校长批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3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已聘任的正高级职称人员按表中“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按照财政部另行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在报销差旅费时发放。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3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在报销差旅费时计算发放。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参加会议与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不发放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参加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到其他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工作期间和在途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报销会议费、培训费的,应提供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到其他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报销时应提供相应证明。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和相应证明等应说明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等内容,为财务人员计算差旅费提供依据。

第七章生产实习与调研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带队教师在市外(含白云、土右、石拐、固阳、达茂)生产实习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按照差旅费的规定标准执行,市内生产实习不发放补助。实习费报销时应提供教学计划、学生名单和全部学生交通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在校学生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参加比赛和外出调研等,交通费凭据报销。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学生出差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软卧或飞机的要从严控制,特殊原因由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三十条在校学生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参加比赛和外出调研等,住宿费在差旅费标准内凭据报销。学生生产实习期间应尽可能借用或租用接受实习单位的住房。

第三十一条在校学生参加市内生产实习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外(含白云、土右、石拐、固阳、达茂)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60元定额包干使用。超标准补助提供接受实习单位的说明。学生社会实践参观活动期间无补助。

第三十二条在校学生毕业设计、参加比赛和外出调研等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经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因公出国(境)期间的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手续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厅局级实行财政报批制,其他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至少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学校出文,外事部门备案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外事办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及国家其他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由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统一组织的出国考察团,根据组团通知可报销按规定缴纳的一次性费用。

第九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列入部门或项目预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七条差旅费不办理预借款,实习、参加比赛等周期较长的除外。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提供公务卡消费记录。

第三十八条出差以15天为限。超过15天的,超出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减半发放。其中,到其他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的补助按照每人每天50元(新疆、西藏、青海按每人每天60元)发放。在校学生市外实习的补助按每人每天30元发放。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应提供与出差相关的油费、过路过桥票据。丢失票据的不予报销,不发放补助。

第四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订票费报销标准执行民航局或铁路局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财务人员应核验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章监督问责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校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可自行补充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6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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