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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09     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各项费用及时足额的收取,依据财政部财预[2010]88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预[2010]804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校就读学生。
第二条  学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第三条  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属于国家财政资金,不属于学校所有,必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要求,足额、及时上缴财政国库。国家财政部门为学生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执收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  新学年开学八、九、十月为学校规定的集中缴费时限。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的学生,应及时到计财处收费科办理补缴手续。
第五条  计财处收费科一律不收现金,有银行卡代扣缴费、刷卡缴费、网银缴费等方式进行收费。
1、银行卡代扣缴费:每学年十月底之前计财处委托建设银行多批次从学生缴费专用卡(学生录取通知书中收到的建行卡)代扣代缴学费、住宿费。开学后各班级统一到所在学院办公室领取缴费收据。多批次从学生缴费专用卡代扣代缴学费、住宿费期间,收费科不接待单个学生的缴费事宜。
2、刷卡缴费:因故未在十月底前将应缴学费、住宿费足额存入缴费专用卡的学生,从每年十一月份起,计财处不再从学生缴费专用卡代扣缴费,开始接待单个学生缴费,学生可到计财处收费科刷卡缴费。学生在指定时间内刷卡缴费只能使用学生缴费专用卡,其它卡一律不予办理缴费手续。
3、网银缴费:从每年十一月份起,建行个人网银客户,可以登录网银进行缴费,既可以为自己缴费,也可以替他人缴费。
第六条  计财处统一组织管理收费工作,学工处、教务处、后勤集团、各学院督促学生报到后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协助计财处做好收费工作。集中缴费收据由各学院学工办负责人分批统一签字领取并负责发放到学生个人。
第七条  学生入学报到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办理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办理完缓缴手续后,须到计财处收费科备案,以便与未报到学生有所区别。缓缴金额及缓缴时间由各学院确定。对于11月底未缴纳任何费用且未办理生源地贷款,也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计财处将认定为恶意欠费,将数据报送教务处、各学院等相关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籍异动的学生收费规定。
1、学生因故转入我校(包括插班随读学生),上半学年转入者收取本学年全年学费和住宿费,下半学年转入者收取本学年半年学费和住宿费,以后年度均按照全年标准收取。
2、学生被批准转出我校,上半学年转出者收取本学年半年学费和住宿费,下半学年转出者收取本学年全年学费和住宿费,补齐以往年度所欠学费和住宿费。
3、休学学生按该生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住宿费,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可以转为复学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
4、留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该生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收取。
5、转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收取。
6、学生因正当理由申请退学,并获得学校批准者,按报到注册时起至办理退学手续之时止,在校时间少于一个月,退还全年学费;在校时间大于一个月,小于六个月(包括节假日、寒暑假在内)且不满一个学期,退还后半年度学费;在校时间大于六个月或满一个学期,不予退还学费。住宿费按照学费退费标准予以退还。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学生,一律不予退费。
第九条  学生从被录取成功后所缴纳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不来报到的学生,由于占用了国家录取指标,也必须缴纳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学校实行寄宿制。由于学校房源紧张,未能安排床位的走读生,由公寓科出具证明,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再由分管财务校长签字,可以办理退宿手续。非上述原因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十一条  其他特殊情况,学校可以通过学生补助等形式予以解决,不得减免、不收、缓收、少收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缴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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