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2022年第7号)第9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确认方法如下: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从首页进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后,若同上年度无变化,可选择“一键带入”,确认即完成,也可以按目前实际情况逐项填报。
如遇填报问题,可拨打12366官方电话咨询。
计 财 处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