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的发票与收据
1、《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短期培训费、四六级英语考试报名费、租赁费及社会捐赠等非税性收入。
2、《内蒙古自治区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用于学校内部及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结算。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水电暖费专用收据》用于学院内部及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学校垫付的水暖电费的结算。
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服务业发票》是用于科研费、技术咨询费等收入的机制票据。
5、《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定额发票》用于收取会务费等其他收入。
6、办理各种业务取得的各种发票与收据。
二、发票与收据的领用
凡申请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票据领用申请表》,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名,详细说明收款用途。加盖单位(部门)公章,交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到票管员处领用票据。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通联检查,若发现现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需及时向计财处报告.否则责任由经办人自负。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填写齐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小写封顶用人民币符号,大写前空位填“零”,大写零位也填“零”。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三联一并保存,不得涂改、挖补、撕毁。每本票据使用完后,应在封面上填写使用票据起止号码及金额,以及票据使用起止时间、起止号码,作废票据数量、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领用发票的,应当正确开具发票,以下属于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经查实,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应开具而未开具票据;
2、单联填开或上下金额、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票据;
5、转借、转让、代开票据;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票据;
7、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
8、开具票物不符的票据;
9、开具作废票据;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票据开具;
11、扩大票据开具范围;
12、未按规定报告票据使用情况;
13、未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簿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四、发票与收据的核销
部门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核销手续。需缴交的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到计财处办理缴款手续;超过三个月仍未缴存款项,按挪用公款处理。办理缴款手续时、除交还第三联(记账联)外,还需提供存根联,会计科审查钱单相符的同时,票管员审查票据的使用情况,填制《计财处票据使用情况登记表》,办理核销手续。
五、未按规定取得、保管票据的行为
办理各种经济业务的,必须索取并妥善保管发票、收据,以下属于未按规定取得、保管票据的行为,将不能正常报销,或者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后果。
1、应取得而未取得票据;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3、取得票据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4、丢失票据;
5、损(撕)毁票据;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保管票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