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职工医疗费
在职职工已经全部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金按月、按比例分别从工资中扣除,连同财政拨付的医疗保险金按月缴纳,由包头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学校在职职工的住院费均由包头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学校不再承担在职职工的医疗费用,也不再垫付在职职工的任何医疗费用。
二、退休职工医疗费
退休职工在退休时,学校已缴纳准入金,由包头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医疗费的报销按包头市医保中心的规定办理,学校不再垫付医疗费用。
三、离休职工医疗费
离休职工目前由自治区财政厅社保部门拨款,每年年底拨款到位后,每季度集中报销一次。离休职工报销医疗费时,由离退休管理处、校医院签字确认。离休职工住院,一般应由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垫付的必须经离退休管理处、校医院、计财处长审批后,报校长同意,可预借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住院费。
四、工伤职工医疗费
工伤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校医院、人事处签字确认,履行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