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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规〔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7-25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70号)和国家、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高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及中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实施期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政策和实际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奖补结合、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科学、责任清晰、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政策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落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高等职业院校提质培优,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开展“双高计划”建设;支持高职院校各项竞赛活动、奖励激励,特色项目建设,教学资源开发建设等。

(二)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政策,逐步提高中职学校公用经费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配置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资源等;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开展“双优计划”建设;支持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开展办学条件达标建设、教学质量提升活动、开展各项竞赛活动;特色项目建设,教学资源开发建设等。

(三)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共同管理。

第七条  财政厅负责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年度规模;根据教育厅报送的材料、数据编制预算;会同教育厅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及项目库建设等,对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教育厅负责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和实际需要,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确定年度支持范围和领域,建立项目库,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审核绩效目标。

第九条  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本级和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申报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条  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资金预算管理,规范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经费的比例。

第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为高职院校生均奖补、中职学校生均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因素主要考虑职业学校数、在校学生数、1+X证书试点数等;绩效因素主要考虑各地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材料申报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获得奖励、荣誉及取得成果情况等;其他因素主要考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自治区职业教育“提质培优”项目、“双高双优”计划项目及推动自治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重点支持项目,年度支持项目及预算的确定按照具体项目任务安排及进度执行。

第十四条  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和各高职院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报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截至报送日资金使用情况、盟市财政和学校自有资金投入情况,资金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绩效目标等。

第十五条  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在三十日内连同绩效目标一同分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连同绩效目标一同分配下达。

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到县级政府部门,或落实到盟市本级具体项目或学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或项目完成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院校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严禁滞拨缓拨、挤占挪用;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要明确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教育厅应督促各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绩效自评相关材料。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应适时组织专项资金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绩效自评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制度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规〔201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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