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地方制度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5号

发布日期:2023-07-25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乌兰牧骑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乌兰牧骑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奖补结合、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公益性演出。对乌兰牧骑开展的公益性演出活动进行补助,每支乌兰牧骑每年不得少于60场。

(二)剧节目创作编排。对乌兰牧骑创作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文艺作品予以补助。

(三)人才培养培训。利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资源建立乌兰牧骑培训基地。针对乌兰牧骑队长、骨干、队员的专业技能进行培训;针对乌兰牧骑音乐、舞蹈、曲艺、小戏小品、一专多能等艺术人才进行业务培训。

(四)设施设备购置。对乌兰牧骑的专业设施、业务设备、服装道具等专业配置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乌兰牧骑重大演出活动。对实施的全区性会演、调演、巡演,乌兰牧骑专业赛事以及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演出等予以适当补助。

(六)组织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开展乌兰牧骑评估评价、宣传推广、网上乌兰牧骑建设、绩效评价等组织管理支出。

(七)其它列入工作计划的乌兰牧骑事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和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项目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建设项目库和专家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开展日常监督和评估;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盟市财政部门配合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本级和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在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细化项目方案,明确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进行专项核算,完成年度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考核评估管理办法》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乌兰牧骑考核评估,对乌兰牧骑给予优秀、一类、二类、三类的定级。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年度乌兰牧骑定级情况和承担乌兰牧骑重大业务活动情况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补贴额度。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应严格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准调整,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落实工作任务,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使用情况相挂钩的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自治区将减少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7号 下一条: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规〔2023〕1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