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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大校发﹝2022﹞92号

发布日期:2023-11-29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我校服务自治区及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内财教规[2022]1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我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

(一)重点支持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二)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

(三)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

(四)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

(五)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根据每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经费资助情况以及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对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的科研人才和团队给予研究所需要的稳定支持。

(二)明确导向。在项目策划和组织实施中,体现学校顶层设计,支持与学科建设紧密关联的研究内容,加强基础研究,支持新入职年轻博士教师的科研转型研究项目;聚焦面向产教融合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应用的体系建设,支持服务重点企业的培育项目;着力推进学科交叉融合,支持重点产业领域的多学科联合项目。

(三)自主安排。学校根据上级经费批复和校内项目申报情况动态、总体统筹规划每年科研业务费使用安排;项目申报人可以根据各自研究方向自主选题,立项后自主安排研究活动。

(四)择优立项。学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统一发布申报通知,采取自主申报、专家评议、校内公示、择优立项等环节确定资助项目,确保各环节公开、公平、公正。

(五)严格管理。项目立项后应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实行科研业务分管校领导、科技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四级管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配合科技处做好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负责监督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向学校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项目类别设置

第五条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重点资助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自主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分为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和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上限分别为15万元/项和3万元/项。

第六条在校优秀学生基本科研能力提升计划:主要支持研究生、本科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包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和本科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1万元/项。项目前期组织推荐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以科研平台为依托,支持在科研工作中成果显著、贡献突出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织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潜力的青年人才组建跨学科、跨领域的优秀创新团队。人才类资助金额上限为20万元/项,团队类资助金额上限为30万元/项。

第八条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支持计划:支持已获认定且成效显著科研平台的进一步提升;支持新认定科研平台的建设;支持学校重点布局申报国家级科研平台的培育建设。资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项。

第九条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计划:以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服务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或应用技术为目标开展的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上限分别为10万元/项和5万元/项。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两个项目。

第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具有端正扎实的学风、活跃的学术思想,有能力完成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须为我校正式教职工或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无其他不适宜申请承担科研项目的情况。

第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由科技处发布申报通知、集中受理,各单位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不予资助立项范围:

(一)研究内容低水平重复,立论依据或研究价值明显不足的;

(二)项目主要内容已获得资助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等其它行为的。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专家按照“科学民主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支持立项”的原则进行评审,向围绕国家、地方亟需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能够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需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具有创新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前景的项目给予倾斜。由专家组提出资助项目名单,完成公示后进行立项,科技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与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并合理使用经费。

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务书内容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因主观原因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违反本办法的,缓拨或停拨项目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全部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或永久取消申请或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可申请延期一次,时长不得超过1年。延期届满后仍无法完成的,终止项目研究,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撤销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是我校正式教职工或学生的;

(二)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三)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其他应变更负责人或终止/撤销项目情形的。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期结束,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结题验收相关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初审,并统一报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评审,未通过结题验收者,收回剩余经费,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须以“内蒙古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标注“内蒙古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每年度根据自治区拨付的资金总额对各类别资助项目金额进行动态调整。立项项目资金实行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

第二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禁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

第二十六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其承担项目的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实施绩效监控。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及时向计财处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及绩效管理年度报告。计财处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对未经审批擅自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学校可采取调整和扣减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强化激励约束。

第三十一条计财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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