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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科技大学分级审批、授权管理制度》《内蒙古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科大校发﹝2026﹞14号

发布日期:2026-05-25     阅读:[]

内蒙古科技大学分级审批、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活动和相关业务活动的审批流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和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分级审批,是指根据事项性质、金额大小、风险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审批层级,由相应权限的管理人员依次进行审核批准的过程。授权管理,是指通过正式程序,将特定事项的决策权或审批权授予下级机构或岗位人员行使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所有审批与授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权责对等原则:审批权限与岗位职责相匹配,谁审批、谁负责。

(三)效率与控制平衡原则:在确保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逐级审批与例外授权相结合原则:常规事项逐级审批,特殊情形可按规定授权。

(五)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和管理需要,适时调整授权范围和权限标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涉及经济资源和业务活动需要审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预算、收支、采购、资产、合同、项目、人事、日常运行等。

第二章审批权限分级体系

第五条学校建立四级审批权限体系,根据事项重要性、风险性和金额标准,明确从经办人员到最高决策层的审批路径。

第六条审批权限层级定义

(一)一级审批(经办审核/部门内审):是审批流程的起点和基础。由事项发起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科室及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事项真实性、基础合规性和资料完整性。

(二)二级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如财务部门对费用报销、资产部门对资产处置、采购部门对采购申请等)进行专业性、合规性审核,确保符合归口管理政策和标准。

(三)三级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分管该业务领域的校领导进行审批,从业务全局和管理角度进行把关,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批准决定。

(四)四级审批(校长/集体决策):涉及重大事项、超出分管校领导权限的事项,由校长审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等相应会议集体决策。

第三章审批流程与要求

第七条一般审批流程

(一)事项发起。经办人准备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二)逐级提交。通过系统或纸质表单,逐级提交审批。

(三)审核要点

1.一级(部门):业务真实性、必要性、基础数据准确、附件齐全。

2.二级(归口):政策符合性、标准一致性、程序合规性。

3.三级(分管):业务合理性、资源统筹性、风险可控性。

4.四级(校长/集体决策):战略符合性、重大风险判断、民主决策。

(四)作出决定。各审批人应在权限内明确签署意见,并署名、注明日期。

(五)反馈与执行。最终审批结果反馈至经办部门执行,相关资料归档。

第八条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环节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紧急事项特事特办。

第九条回避原则: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人本人、亲属或存在利益相关时,该审批人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授权管理

第十条 授权形式:因工作需要(如分管领导出差、休假、特定项目等),通过可追溯形式(如书面、业务系统、其他平台等),将本人的部分审批权限临时授予其他指定人员代为行使。授权人须对授权期间被授权人的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授权权限

(一)授权范围不得超越授权人自身权限。

(二)授权期限原则上不得跨年,授权期满或授权事由消失,授权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被授权人权限: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审慎、合规地行使权力,不得转授权。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业务部门定期对分级审批和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越权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流程是否合规、授权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等行为。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一)经办人责任。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原始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决策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审批人责任。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审批意见负责。因审核不严、越权审批、违规授权等导致错误决策或损失的,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追究相应责任。

(三)被授权人责任。超越授权范围行事或滥用授权,造成后果的,承担直接责任,授权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6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内财行〔2016〕68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部分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内财行〔2019〕123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26〕4号)等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加强统筹把关,强化必要性、合规性、经济性审核,严控出差频率、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加强计划统筹,减少机票、车票退改签费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第五条出差必须按规定审批。领导干部出差按《内蒙古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工作制度(试行)》(内科大党发〔2022〕35号)规定执行(审批单见附件1);普通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单见附件2)。

第六条出差结束应由经办人、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按项目经费分类属性执行出差标准。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可租用车辆。

第十条其余人员(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出差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当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低价位票。乘坐高铁(动车),在当日20时至次日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级动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卧、动卧,其余人员可乘坐二等卧、动卧。

第十二条按规定等级应当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一等座席别的,不得购买超级经济舱及同类型舱位、优先一等座;确因执行紧急公务等特殊工作需要购买的,严格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机场服务费、打包费不得报销,费用自理。其他如商场、超市等购物票据以及通讯费票据,均不得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订票费、因公签转或退票费报销标准执行民航局或铁路局有关规定。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正高级职称人员参照司局级标准;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参照其他人员标准(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七条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及时足额结算住宿费,在规定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超标部分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每人每天100元(新疆、西藏、青海每人每天120元)发放。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在公函中列明接待事项并及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报销时派出单位应明确要求出差人员说明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以及交费情况。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六条连续乘坐火车超过一个自然天数(当天零时至24时)的,在途期间的自然天数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在公函中列明接待事项并及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报销时派出单位应明确要求出差人员说明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车以及交费情况;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与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不发放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自然天数计发,市内交通费往返各按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均按一天计发。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九条经单位同意,离开常驻地到外地挂职锻炼、支援、扶贫或参加其他工作队等,按照相关派出文件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相关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文件依据。

第三十条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在派出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八章 因公出国(境)期间的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凡以执行公务为目的,非个人支出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均为因公出访。

第三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按如下规定执行:

1.持因公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的,应凭邀请函、日程安排、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经费预算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2.持普通因私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的,应凭邀请函、日程安排、相关审批手续、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经费预算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及开支标准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由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统一组织的出国考察团,根据组团通知可报销按规定缴纳的一次性费用。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出差经办人和经费审批人对报销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发或到达出差地点的标准计算发放,夜间零点左右到达的行程原则上不增加出差天数。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九条出差报销凭证相关性的规定:

(一)出差结束后应及时报销,提供出差审批单和与行程相关的票据。除工作原因外,不报销与出差审批单行程不符的票据,不发放与行程不符部分的出差补助。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凭车(船)票、机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报销。

(三)租用车辆出差的,凭租车发票及租车合同等报销,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四)携带或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凭过路(桥)票、油票、住宿费发票等报销,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五)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因特殊原因携带或乘坐私家车出差的,凭过路(桥)票、油票、住宿费发票等报销,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不得列支汽车保险费、修车费等费用。行程途中异地加油票均可报销,往、返驻地当日的加油票不可以同时报销。

(六)因公出国(境)差旅费,报销汇率按购买外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第四十条出差报销凭证完整性的规定:

(一)原则上应提供出发地、目的地和住宿费等完整、齐备的票据。

(二)对于只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的,应单独说明票据缺失情况,由经办人和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报销,据实报销票面金额,丢失票据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三)住宿费发票应写明住宿天数(或房间数量)、单价,可在发票备注栏说明或提供酒店住宿明细。

(四)差旅行程中产生退票费,附退票说明及退票发票,在差旅费中列支;差旅行程取消,附退票说明及退票发票,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列入部门或项目预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行程结束后相关支出按规定报销至公务卡。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常驻地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经费负责人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表

2.内蒙古科技大学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3.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上一条:​关于《内蒙古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下一条:关于印发《内蒙古科技大学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科技大学基本运行支出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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