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等文件精神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各学院(研究院、中心)与职能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具体参照《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内科大校发〔2025〕53号)执行。
第四条凡以内蒙古科技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由计财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流程
第五条预算编制。项目获批(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结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由科技处和计财处审核后,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预算按照采购与招标中心的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条经费立项。新设科研项目经费到账时,由科技处核对科研合同、科研预算明细表。计财处根据科研预算明细表立项,对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立项并下达预算额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的支出范围和额度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因执行中的实际情况需调整预算的,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内科大校发〔2025〕53号)执行。
第八条决算审核。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科研经费决算。科研决算应与预算(或调整后的预算)保持一致,由计财处审核后盖章。
第九条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及《内蒙古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内科大校发〔2025〕53号)、《内蒙古科技大学横向(含外协)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大校发〔2025〕53号)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票据管理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如需开具票据,可线上或线下向计财处提交申请,由计财处票据经办人员审核办理,业务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凡计财处已开具科研票据的,6个月内款项仍未到账(部分到款可以先冲税款),计财处一律按《内蒙古科技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内科大校发〔2024〕57号)追缴借款,经办人也可选择办理票据退回手续。
第十一条报销票据必须符合真实性、相关性、规范性。
(一)真实性。指报销票据的取得来源合法,票据反映的内容是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业务。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在计财处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申报时完成查验。
(二)相关性。指报销票据开具的内容符合科研合同预算,并与从事的科研活动相关。
(三)规范性。指报销票据的开具必须内容完整,填写规范,付款单位名称应为“ 内蒙古科技大学 ”,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为“12150000460029904X”。报销票据未列明购物(或服务)的品名、单价和数量等内容的,须附明细单。
学校内部结算单、收入发放表、说明等原始单据须由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审批完成后加盖部门公章再报销。
(四)对非常规性的或业务合理性存疑的支出,项目负责人需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切实保证经费支出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具体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及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劳务费和业务费。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内科大校发〔2026〕13号)执行。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由经办人通过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报销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销,涉及具有实物形态的还需实物验收人审批,如材料费、设备费、有加工品的加工费等。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支出还应由科研项目所属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同一日期付给同一收款人的票据视为一笔业务。项目负责人不得化整为零,拆分报销票据。
业务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计财处审核报销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六条设备费: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汇编(2025年6月修订)》(内科大校发〔2025〕36号)或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进行采购,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报销时须附发票、合同、验收单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卡片,经采购与招标中心完成采购的还需附相关采购材料。
第十七条劳务费: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2025年5月修订)》(内科大校发〔2025〕28号)规定执行。报销时附发票和工作量计算明细表。
第十八条专家咨询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
(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三)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 会期/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 |
按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规定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规定标准执行。 |
第三天及以后: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按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
(四)专家咨询费的人员资格要符合规定。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五)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报销时附发票和工作量计算明细表(需注明专家的职称信息或附专家个人简介)。
第十九条专用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汇编(2025年6月修订)》(内科大校发〔2025〕36号)或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进行采购,报销时须附发票、入库单和出库单,同一家单位单笔采购金额达5万元及以上需附合同,经采购与招标中心完成采购的还需附相关采购材料。
第二十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汇编(2025年6月修订)》(内科大校发〔2025〕36号)或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进行采购。报销时须附发票(发票应注明测试或加工内容及收费标准),同一家单位单笔采购金额达3万元及以上需附合同,经采购与招标中心完成采购的还需附相关采购材料。
第二十一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报销时须附发票和计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原则上只报销项目组内成员的费用,若出差人员为项目组外人员时,须额外说明此人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相关费用报销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内科大校发〔2026〕1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汇编(2025年6月修订)》(内科大校发〔2025〕36号)或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进行采购。会议费的管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内党办发〔2014〕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含会议议程)、参会人员签到表(含专家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报销中涉及外文的资料需翻译后经专人审核。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一)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的费用,凭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邀请函、日程安排、出国任务批件或临时出国(境)审核单、出入境记录和经费预算等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具体由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二)科研经费报销国际合作交流费,须附项目组成员名单,原则上只报销项目组内成员的费用,若出差人员为项目组外人员时,须额外说明此人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
第二十五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一)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论文发表、专著费用,报销时附发票、论文录用通知或出版合同;
(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图书、资料费;
(三)打印、复印、装订、印刷费等;
(四)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项目周期内的数据库使用授权费等;
(六)科研专用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购买费,符合无形资产入账条件的需要去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
(七)外委的软件开发业务费用,报销时须附软件开发和购买合同(或协议);
(八)不得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得列支日常手机通讯费、日常办公用品等。
相关费用报销须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汇编(2025年6月修订)》(内科大校发〔2025〕36号)或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技术合作费:向合作单位转拨科研经费,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属部门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划转。划转应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规定的外拨单位、外拨额度、拨付方式进行划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横向科研经费外拨须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横向(含外协)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大校发〔2025〕53号)执行。报销时附发票或收据、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与外拨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
第二十七条上述未明确列出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二十八条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专用设备等应全部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报销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备案管理,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的利用、转让等管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其他报销规定:
(一)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非同级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管理的科研经费,应遵守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相关规定。
(三)直接费用不得列支办公用品、通用仪器设备、论文润色、编辑、翻译或修改等与本项目不相关支出。
(四)横向科研业务费中的工作餐费与办公用品购置费、通讯费、交通费、燃油费需在预算额度范围内报销,具体参照《内蒙古科技大学横向项目报销工作餐管理规定(试行)》(内科大科字〔2025〕5号)执行。其他规定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横向(含外协)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大校发〔2025〕53号)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内科大发〔2018〕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