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办班经费管理,鼓励校内各院系及部门发挥办学优势,积极开展各类学历、非学历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二级学院与外校合办的在职研究生班,由本校组织教学,发放本校学历证明,由学校财务部门出具收款收据,并负责办班经费核算的,学校提取本校分成部分的20%作为管理费用,其余80%用于教学费用,由二级学院掌握使用。
第三条凡二级学院与外校合办的在职研究生班,由外校组织教学、发放学历证明、出具收款收据,学校提取本校分成部分的10%作为管理费用,其余90%用于教学费用,由二级学院掌握使用。
第四条凡二级学院与外单位合办、通过全国成教统一考试,成教学院招生录取的在职本专科班、后期本科班、函授班,由成教学院发放学历证明,学校财务部门收取学费,出具收款收据,负责办班经费的核算管理的,学校提取学费收入的20%作为管理费,其余80%用于教学费用,由二级学院掌握使用。
第五条凡二级学院承办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培训班,由学校财务部门出具收款收据,负责办班经费的核算管理的,学校提取本校分成部分的20%作为管理费,其余80%用于教学费用,由二级学院掌握使用。
第六条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联合办班办学,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分配办法报请计财委员审核通过,校长审批、财务部门执行。
第七条校属各部门与外单位签署的各类联合办学、办班协议或合同,须经相关领导签署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办理学校学历证明时,各部门按照协议与财务部门核对交费情况,交清后办理。
第九条各单位使用提成经费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