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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校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20     阅读:[]

内蒙古科技大学校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校级专项经费以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建设事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为了规范专项经费使用,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切实发挥专项经费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支出由学校统一审批。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专项经费项目实施管理,提出经费使用建议,组织具体项目的论证、实施和验收,监督经费的使用。各教学、教辅单位和项目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安排,稳定支持。专项经费安排要统筹规划,有重点、有侧重地进行投入,处理好保障运行和建设性投入的关系,既要保障经费需求,又要避免分散使用。对改革性项目按照其发展规律,要保证支持力度,保障项目正常进行,推动建立有利于创新和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2.突出效益,节约成本,资源共享,择优安排。安排经费使用时,力求择优安排。优先安排共享度高、受益面广的具体项目,优先安排低投入、高产出的具体项目,优先安排经费使用效率高的具体项目。

3.充分论证,严格审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拟实施的具体项目要充分论证,必要时要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提出完整的论证及支持材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立项和经费使用审批,不符合程序的不予立项。按照具体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经费使用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4.分类管理,追踪问效,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规定,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先委托准备充分、条件优良的单位实施项目,对具体项目实施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不予专项经费支持。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要及时公示。

第四条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报学校计财资产委员会审议;计财资产委员会审议通过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五条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项目详细预算、批准文件并确定经费使用方式。办理经费支出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交原始凭证及相关文件(合同等)。

第六条单笔经费支出2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经费负责人签字;2万元(含)以上的,还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对经费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跟踪分析、调适完善,提高项目绩效。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物品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八条具体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或个人)须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报告中应设专门章节对经费使用情况陈述、分析及评价,同时填写项目验收档案材料,由项目管理部门验收。

第九条每学期末,项目管理部门汇总具体项目的中期报告和验收材料,报学校计财资产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在财务年度内未使用经费可申请结转至下一年度,但超过实施期限的项目经费不予结转。项目超预算开支不报销。

第十一条学校监审处可以对具体项目支出进行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时,须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并进行项目经费审计。

第十二条项目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或经费使用不合理,项目管理部门有责任暂缓或停止项目经费使用。对于违规使用项目经费者,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包括论证要求、立项要求、验收要求、进度要求、详细经费支出预算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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