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包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缴纳。
1.凡我校在册在职职工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统一在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账号,缴存公积金。
2.由校人事处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公积金提取比例和缴存基数。财务处从每个应缴纳公积金的职工的工资中按该比例代扣公积金个人部分,连同学校按同比例补贴部分,定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
3.应缴而不能从工资中代扣公积金个人部分的人员,如承包单位职工,实体的职工等,须定期将公积金个人部分交回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连同学校补贴部分统一缴存。
第二条根据上级财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精神,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变更。经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核定基数、比例,财务部门报包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变更。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地区工作、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3.考研,读博等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4.购买自住住房的;
5.死亡的。
第四条支取公积金所需的资料。
1.离退休证明(审批表)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调动证明(工作调动通知、商调函等)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学校录取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及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4.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的公证书及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购买自住住房的需以下资料:
(1) 一年之内的房屋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尚未办妥,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 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婚姻证明、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房屋产权人为配偶的)。
6、购买房改房的职工支取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售房单位售房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2)包头市出售公有住房交款单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房屋产权人为配偶的)。
7.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支取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 最后一次还款清单;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婚姻证明、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房屋产权人为配偶的)。
(4) 收入证明。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履行的审批手续。
根据《条例》第25条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登录“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网”,查询个人信息,填写《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盖学校公章后,自行向包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