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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网络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12     阅读:[]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为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服务,内蒙古科技大学开通网络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网上银行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电子银行设置制单员、复核员、主管三个岗位。

第四条制单员负责网络银行签约账户所有收入、支出项目的网上制单。

第五条复核员负责网络银行签约账户所有收入、支出项目的网上复核;负责内蒙古科技大学网络银行收付讫章的保管和使用,该收付讫章只在办理网络银行业务时使用,不得他用。

第六条主管负责网络银行签约账户转账、代发代扣程序的管理设置;负责对制单员、复核员权限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对超出制单员、复核员转账和代发代扣权限收入、支出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制单员收到会计审核完整的会计凭证,审核会计凭证的相关内容,在网上录入付款人,付款账号等信息,打印网银付款单后,连同会计凭证交复核员。

第八条复核员根据会计凭证和网银付款单在网上复核,审核制单员输入金额、账号与会计凭证、网银付款单是否一致,准确无误后确认付款,加盖网络银行收付讫章和个人名章,回单交领款人。对超出制单员、复核员转账和代发代扣权限的收入、支出项目,通过主管审核批准才可收付。

第九条制单员、复核员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由主管分配的U.K ,定期更换密码,确保U.K和网上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主管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开户银行分配的U.K,定期更换密码,确保网络银行的安全。

第十一条采用银校直联系统管理网络银行业务的,实行二级复核制,制单员进行一级复核,复核员进行二级复核。二级复核适用于大额对公业务和对私业务的支出复核。领款人不再填写进账单,网银付款直接支付到领款人银行卡或对方账户。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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