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强化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会[2001]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1.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2.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利;
3.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关键控制点的控制应该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内部会计控制环境
第六条学校应树立内部会计控制的管理理念,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校应该完善制度、优化组织结构、深化人事改革、合理授权和分配责任、严格内部审计、建立科学的管理控制方法,创造良好的会计控制环境。
第八条会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作风,不断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四章会计系统控制
第九条真实性。根据真实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凭证的处理,不得进行虚假记录。
第十条完整性。会计凭证要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的记录,避免疏忽和遗漏。
第十一条价值准确性。会计凭证的计算和确认应保证精确,凭证、日记账、总账和报表相互之间应保证金额勾稽关系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期间和截止。会计凭证应正确处理经济业务的归属期间和截止日期。属于本期的业务应当及时记录在本期,不得将本期支出递延到下期或提前记录下期业务。
第十三条表达和披露。会计凭证和报表要对经济业务进行充分详细的描述,避免使用人误解。
第五章交易授权控制
第十四条处长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凡涉及财务管理及本处重大事务,须经处长审批办理。
第十五条会计科科长全面负责会计科工作,负责会计核算、审核、监督、控制,决算的编制及电算化建设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设。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科科长全面负责资金管理科工作,负责各项资金的结算、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科科长全面负责综合管理科工作,参与预算编制、分配下达、增减调整,保证预算的科学性。
第十八条收费管理科科长全面负责收费管理科的工作,负责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收缴、调整、查询等,确保收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各项业务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处长出差在外,应授权有关人员处理急办事务;科长出差在外,应临时指定专人负责代行权限。
第六章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会计凭证的审批、记录、复核、保管分别由不同的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的审批、购买、保管和领用分别由不同的人来办理。
第二十四条收据及发票的审批、开立、盖章及保管分别由不同的人来办理。
第二十五条查档审批及档案保管分别由不同的人来办理。
第二十六条为避免错弊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内部牵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七章内部稽核控制
第二十七条原始凭证稽核。应审核外来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票证管理要求,有无税务监制章、财政监制章和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在有效使用日期内;是否跨年度入账;接受单位名称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相符;经办人、验收人、批准人手续是否齐全;单据是否齐全;有无涂改、伪造和虚报冒领等现象;现金开支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有无预算,资金是否落实。自制原始凭证也应符合相关规定,报销手续齐全。
第二十八条记账凭证稽核。应审核现金支付范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个人劳保福利费开支、出差人员差旅费、收购农副产品、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及其他需要支付现金的零星支出等之外的现金支付。银行支票的支付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无签发空头支票、出借银行账号。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填制内容是否完整,收付讫、主管、审核、出纳和制单等印章是否齐全,交款人、领款人是否签字,附件是否相符。
第二十九条会计账簿稽核。会计账簿的启用、打印、与有关数字相互核对、定期结账等是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操作;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现金日记账是否每日记账并结出余额;银行日记账是否逐日登记,每天结出余额;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若不符,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由出纳以外的专人取得、编制、复核,有无主管签章。
第三十条财务会计报告稽核。报表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报表内部、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前后数字的衔接是否相符;报表各项补充资料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与报表内容相符。
第八章资产接触控制
第三十一条应加强现金的管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有关接触现金的会计业务或相关工作(包括现金出纳、工资分发、出外公务等),应按照现金管理的要求,严格交接手续,做到及时清点、妥善保管。牵涉到现金丢失,非特殊情况概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备查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三条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四条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处为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单位)承担资产的使用责任。各部门(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存货和资产管理员,定期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对存货、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盘盈盘亏应及时报批,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有关收据和发票管理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票据管理制度,做好各种收据、发票的领用、保管、核销等工作,监督收据、发票的规范使用,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三十六条有关财务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查阅已归档的财务档案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任何人无权私自借阅档案,更不得撕毁、涂改会计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