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内蒙古科技大学基本建设过程中决策、设计、施工和竣工各阶段建设资金有计划的筹集和使用,保证工程项目按计划工期和设计质量顺利完成,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发挥财务部门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的反映、监督和服务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为学校一级财务,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负责。账户的开设及财务核算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施。
第二章基建财务基本任务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基建财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杜绝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财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遵守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等职能部门的规定和制度,做到合理规范;严格执行学校基建财务的审批程序,监督各项支出各种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
第三章基建财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人员办理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按照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六条根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账簿、登记账簿,做到手续齐全,记录准确。
第七条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报送基本建设财务的各类会计报表。
第八条妥善保管基本建设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资金的筹集
第九条为了有计划地筹集建设资金,在财务部门了解并参与各个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设准备、工程及设备投招标的情况下,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学校确定建设的工程项目,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招投标情况和与此有关的合同、项目概算、开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详细资料。同时,按照资金年度预算管理的要求,向财务部门报送新批准开工工程项目、以前年度建设未完工工程项目的资金年度预算。待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编制建设资金筹集调拨计划,安排年度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基本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必须经基建处处长、主管基建校长、校长、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执行;财务部门对没有列入资金年度预算的工程项目款项,一般不予支付。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筹集调拨计划,认真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支付工程项目款项;非预算内、计划内的工程用款,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结算工程备料款、进度款,除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外,还必须提交施工付款合同、现场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批件,除第一次预付款可以用收据结算外,以后付款一律用正式发票结算。竣工时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必须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各工程款项及有关费用必须基建处负责人、主管基建校长、校长、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支付。
第六章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时,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意见书和交付验收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竣工基建项目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财务部门和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