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和我校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全面统一的预算管理,编制统一的收支预算。所有收支均按经学校批准的统一预算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对学校预算的要求和学校内部预算管理的需要,学校预算分为上报财政预算、学校内部控制预算。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预算管理模式。学校为一级预算单位,实行经费承包的部门为二级预算单位。
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二章 预算数据的采集
第六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应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有关预算资料,保证预算基础数据及时准确。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提供工资性支出、校内津贴、离退休费用、社会保障、遗属补助、住房公积金、丧葬抚恤金等人员方面支出数据。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提供各教学承包单位经费预算的相关数据、学生人数(全日制)。
第九条 后勤处负责提供水电暖、物业管理、维修等后勤方面的各项支出预算数据。
第十条 学工部负责提供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粮油副补;学生活动费、武装部(含军训)经费等支出预算数据。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学生就业经费、招生费等预算数据。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处室、成教院、教学辅助等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经费支出数据及归口管理的经费支出预算基础数据。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根据内蒙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每年两次上报下年度事业经费收支预算。
1.事业收支预算建议数(一上),由校属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处、室)的工作任务和负责管理的经费部分向财务部门提出下年度支出预算建议数,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编制全校上报财政预算(建议数),经计财资产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上报财政(教育厅)。
2.根据财政下达指标编制的事业收支预算(二上),本次预算是根据财政下达的收支预算控制指标编制的上报预算,预算编制只能在财政核定的控制总额内作适当的支出项目间的调整。由于财政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本次预算各部门提供的资料中,凡涉及集中采购的如:大批量物资采购、设备购置等,所提供资料必须详细准确。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预算在上报财政预算的基础上编制,不得突破上报财政预算总额。
第十五条 教学教辅等实行经费下划的部门,年度经费额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由计财资产委员会确定,各部门依据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指标和学校有关规定编制具体支出预算,经批准后报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机关处室按日常经费(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和专项业务费分别核定。专项业务费指由职能部门管理面向全校的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不得转为日常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专项经费(含下达各部门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财务年度内未使用经费可申请结转至下一年度,超过实施期限的项目经费不予结转。项目结束经费余额注销。项目超预算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预算由财务部门提出学校预算草案,经计财资产委员会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追加、和调整
第十九条 预算一经学校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财务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全程监控。经费预算指标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部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不得超支或变更经费使用方向。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不得追加预算。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追加预算时,由部门提出详细追加预算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后方可追加。重大事项须经校计财资产委员会讨论,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指二级单位变更经费指标使用方向。下列情况可转向:
1.人员经费可转为公用经费;
2.一般公用经费可转为教学公用经费;
3.费用性支出可转为设备购置费;
4.一般设备费可转为教学设备费;
5.所有经费支出项目均可转为教学设备购置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转向须单位提出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报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确因实际需要必须逆向转向的,须校长审批执行。
第五章 校长机动预算指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部控制预算按一定比例设立校长机动经费预算指标,用于全校范围内不可预见因素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四条 指标额度内的使用由各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在各自分管部门业务范围内独立审批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