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税源、维护我校职工合法权益、顺利完成税款代扣代缴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三条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项目如下:
1.工资、薪金:包括工资、奖金、岗位津贴、加班费、职工福利费、班主任津贴、超课时酬金等。
2.劳务报酬:包括科研提成及外聘人员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设计费、讲座费、课时酬金等。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个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减去免税项目收入,再减去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
(2)适应税率: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的全部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见附表1)
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计算应纳税款;每次收入4000元及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款;
(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过高的,实行加成增收办法:超过2万到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应纳税收入的取得与发放的次数:月内取得数次收入按本月一次收入合并计税;年内数次取得的收入,如果一次发放,按一次计税;分次发放,总次数不超过实际取得该收入的月份数,按每一次发放金额计税。
第五条 财务部门分次计算所得税款后,在当次收入中扣除税款。
第六条 税收优惠。
1.离退休职工工资、生活补助等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取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各类残疾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税法所规定的其他减免税的所得。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表
级 数 |
应纳税所得额(元) |
税率(%) |
速算扣除 |
1 |
不超过 1500 |
3 |
0 |
2 |
超过1500—4500 |
10 |
105 |
3 |
超过4500--9000 |
20 |
555 |
4 |
超过9000--35000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55000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80000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 |
45 |
13505 |
附表2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表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2 |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