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内蒙古科技大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12     阅读:[]

内蒙古科技大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税源、维护我校职工合法权益、顺利完成税款代扣代缴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三条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项目如下:

1.工资、薪金:包括工资、奖金、岗位津贴、加班费、职工福利费、班主任津贴、超课时酬金等。

2.劳务报酬:包括科研提成及外聘人员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设计费、讲座费、课时酬金等。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个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减去免税项目收入,再减去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

(2)适应税率: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的全部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见附表1)

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计算应纳税款;每次收入4000元及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款;

(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过高的,实行加成增收办法:超过2万到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应纳税收入的取得与发放的次数:月内取得数次收入按本月一次收入合并计税;年内数次取得的收入,如果一次发放,按一次计税;分次发放,总次数不超过实际取得该收入的月份数,按每一次发放金额计税。

第五条  财务部门分次计算所得税款后,在当次收入中扣除税款。

第六条  税收优惠。

1.离退休职工工资、生活补助等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取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各类残疾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税法所规定的其他减免税的所得。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表

             

级 数

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

1

不超过 1500

3

0

2

超过15004500

10

105

3

超过4500--9000

20

555

4

超过9000--35000

25

1005

5

超过35000--55000

30

2755

6

超过55000--80000

35

5505

7

超过80000

45

13505

附表2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上一条:内蒙古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下一条:关于完善来款信息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