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细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行为,规范科研经费财务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科技处制定《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财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咨询等科研项目的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各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与职能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划拨到财务部门指定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流程
第五条新设科研项目,在第一笔经费到账时,由科技处核对项目经费归属后,将科研预算批复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同时提供该项目合同复印件一份。财务部门根据科技处提供的科研预算明细表和科研合同建立项目账户,并按合同总金额(不包含配套经费)下达预算。科研配套部分于配套经费到账后下达预算。
第六条 财务部门会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决算。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七条财务部门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监督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合同预算,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项目经费使用信息。结题时,如支出与预算不相符,财务部门不予签字盖章。
第八条项目结题时,科技处应提前一个月将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通知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或最后一笔经费到账后半年内办理结账手续,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学校可以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票据管理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开具票据须提交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一项目首次开票还应提供科研合同。凡在财务部门开出的科研票据,如三个月内款项不能到账(含部分到账),财务部门按借款处理,直至其经费全部到账或退回票据。
第十条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合法性、相关性、规范性。
1. 合法性。指报销票据的取得来源合法,票据反映的内容是相关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业务。
2. 相关性。指报销票据开具的内容符合科研合同预算,并与从事的科研活动相关。
3. 规范性。指报销票据的开具必须符合会计规范,内容完整,填写规范。票据应完整、清晰地显示填制日期、付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加盖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等。其中付款单位名称应为“内蒙古科技大学”。报销票据未列明购物(或服务)的品名、单价和数量等内容的,须附明细单,明细单印章应与票据印章一致。学校内部的结算单、收入发放表、说明等原始单据须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销。
4.对非常规性的或业务合理性存疑的支出,项目负责人须提供书面说明或其他补充材料。
5.项目负责人对票据的合法性负责。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可通过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网站或专线电话(区号+12366)查验。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第十二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技术合作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11. 技术合作费:是指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由项目合作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
12.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管理费。对未提取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学校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为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管理费按照经费下达部门的规定和比例提取。经费下达部门未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方法提取:科研项目到账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提取,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提取,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提取。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基本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预算及财务要求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涉及大额经费以及特殊业务的,须经学院、科技处、计财处共同审批;涉及政府集中采购、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的经费使用,须经国有资产处、计财处共同审批。
第十六条设备费: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属于固定资产的, 还应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批,报销时提供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专用仪器设备的租赁费报销时附租赁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材料费:由经办人、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并附材料入库单和出库单。单笔采购材料5万元及以上的,应附购销合同。
第十八条测试化验加工费: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测试化验加工费应约定测试内容及收费标准,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应附测试或加工合同。加工品还应由验收人签字。
第十九条燃料动力费: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报销应附计量依据,计量应符合实际消耗。
第二十条差旅费: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项目负责人的差旅费应由所在单位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销。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开支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和《内蒙古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内科大发〔2014〕83号)的规定执行。
2.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出差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或目的地应与科研项目任务相关;机票、车票上显示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与报销人工作日程安排相符。
4.项目研究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包括燃油费、租车费、过路(过桥)费、临时停车费等,应与科研相关,并具有合理性,否则须附经学院审核盖章的书面说明。
5.不得列支汽车保险费、修车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会议费是指组织开展学术或项目协调会议发生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内容应与科研项目任务相符;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必须单列,在专家咨询费中报销;会议费不得列支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费用;会议费报销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会议审批手续、会议通知单、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开支结算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开支,确保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与预算相符。
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列支。
3.报销时需提供邀请函、出国(境)审批文件、会议通知等资料。购买机票的凭发票或机票(或行程单)报销,当发票与机票(或行程单)金额不一致时,按较小金额报销。报销凭证须经学校外事管理部门审核。
4. 出国(境)人员费用报销范围和标准。临时出国(境)的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6号的规定执行;中长期(90天以上)出国(境)的按照《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的规定执行。
5. 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开支范围和标准。短期来华人员参照《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外专发〔1987〕146号)执行;长期来华人员按照2009年外国专家局《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主要报销内容:
1.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论文发表、专著费用;
2.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图书、资料费;
3.打印、复印、装订、印刷费等;
4.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项目周期内的数据库使用授权费等;
6.科研专用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购买费;
7.外委的软件开发业务费用,报销时须附软件开发和购买合同(或协议)。
8.不得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得列支日常手机通讯费、日常办公用品等。
第二十四条劳务费:经办人登陆计财处网页的“高校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相关表格,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按合同预算提取劳务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按不超过科研到款金额的30%提取劳务费。
2.劳务费应通过银行卡发放。
3.劳务费发放表应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或学号)、劳务时间、劳务内容、银行卡号(银行转账时用)、应发金额等内容。劳务费用水平应符合当时当地的市场标准;领款人员信息、数量应符合常规。
4.不得列支有固定工资收入人员的劳务费。
5.劳务费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专家咨询费:经办人登陆计财处网页的“高校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相关表格,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以会议形式咨询,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员300-5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第三天及以后的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人员200-300元/人·天;以通讯形式组织咨询,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人员40-80元/人·次。
2.专家咨询费应通过银行卡发放。
3.专家咨询费的人员资格要符合规定,发放表应包括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银行卡号(银行转账时用)、应发金额等内容。
4.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5.专家咨询费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技术合作费:向合作单位转拨科研经费,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销。首次外拨时,项目负责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合同或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以及合作单位出具的发票,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转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财务部门按照科技处下达的科研预算明细表提取管理费。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计划科研项目和包头市财政集中收付科研项目一次性按照合同总金额提取管理费;其他科研项目按照每次到款金额提取管理费。
绩效工资由经办人登陆计财处网页的“高校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相关表格,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八条在具体报销过程中,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1.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单笔10万元及以上的还应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一批次出具的多张(次)票据视为一笔业务。项目负责人不得化整为零,拆分报销票据。
2.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审批签字,由他人代为审批签字的,应向财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财务部门根据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办理报销手续。授权委托书由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承担报销业务的相关责任,其责任不因授权委托而取消。
3.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全部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报销时须提供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批。
4.项目负责人应将批复的科研预算交科技处、国资处和财务部门各一份。国资处汇总科研预算中属于《内蒙古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按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负责人不得自行采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
5.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报销时须提供无形资产登记手续,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批。
6.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对使用科研经费发放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的,项目负责人应登录计财处网页“高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工资在册人员收入打印“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申报非工资在册人员收入打印“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后报销。
8.项目负责人承担按时清理项目预付款(借款)的责任。预付款(借款)报账、还款期限为1个月。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报账、还款的,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付”的原则,暂停办理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报账手续。财务部门发出催报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将从次月起扣发经办人工资,直至抵冲借款。
9. 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包头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管理的科研经费,还应遵守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