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定位学校与教学、教辅单位责权利及财务关系,建立教学、教辅单位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运行机制,规范教学、教辅单位财务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学、教辅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对教学、教辅单位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
财务部门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对校内各教学、教辅单位各项经济行为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监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负责对教学、教辅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
教学、教辅单位财务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本单位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教学、教辅单位财务管理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各教学、教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使用相关经费。
统一领导原则。各教学、教辅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统一的资源调配,各项经费支出预算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收支计划。
专款专用原则。学校预算划拨的各项经费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勤俭节约原则。教学、教辅单位在经费使用上要精打细算,严格把关,保证使用效益。
第四条教学、教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联系人员,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财务联系人员主要职责是:就本单位财务业务与财务部门进行联系,办理经费预算申报、用款计划申请、绩效工资发放申报、经费项目查询等相关财务事宜,登记本单位收支辅助账、资产辅助账,提供相关数据。
第二章划拨经费管理
第五条学校划拨经费是由学校预算拨给各教学、教辅单位使用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人员经费是指教学、教辅单位用于教职工的业绩津贴和奖福利。包括校内岗位津贴、超工作量酬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各种奖福利等。
业务经费是指为完成教学业务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日常业务费和专项经费。日常业务费是指教学实验费、生产实习费、资料讲义印刷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学生活动费、毕业生就业费、研究生业务费、科学研究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等日常教学业务活动开支。专项经费是指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思政建设、实验室建设等专项教学业务活动开支。
第六条学历教育收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教学、教辅单位负责通知、解释、催缴、清欠,学生的缴费状况与教学、教辅单位的经费划拨挂钩。
第七条教学、教辅单位在学校经费划拨指标下达后,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状况做出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教学经费的投入。
教学、教辅单位预算方案应在本单位教授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学校计财资产委员会审议通过,财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教学、教辅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方案。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预算,经本单位教授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自筹经费管理
第九条自筹经费是教学、教辅单位在完成学校下达任务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获得的收入。学校鼓励教学、教辅单位积极筹措资金,推动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条教学、教辅单位自筹经费包括科研收入、创收收入、其它收入。
科研收入是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开发技术和产品,推广或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服务、咨询等获得的收入。
创收收入是指利用学校人力、物力等资源对社会开展有偿服务获得的收入,如实验室对外开放、非学历教育培训、自考助学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上述范围以外的收入,如接受资助、捐赠等。
第十一条教学、教辅单位各种收费项目,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出收费标准,经学校审核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自筹经费应全额上缴学校,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隐瞒、转移,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教辅单位各项支出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和经费预算确定的使用范围和额度,不得超预算列支;支出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虚报冒领,不得以领代报;接受资助、捐赠获得的经费应按资助意愿使用。
第十四条教学、教辅单位负责人审批本单位经费支出,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审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审批人本人经手的有关支出需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教学、教辅单位负责人可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签批预算经费支出,也可以收回审批权,但其经济责任不因委托他人审批而转移。委托或收回审批权应书面告知财务部门,并在其中明确委托范围。
第十六条 教学、教辅单位人员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1.教学、教辅单位制定的涉及到教职工利益分配的政策或规定(如绩效工资分配),需经本单位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2. 教学、教辅单位发放岗位津贴、超工作量酬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等,经学校审批后执行,发放办法和发放表报学校计财资产委员会备案。
3.教学、教辅单位发放自行安排的福利费,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发放,年度发放福利费的额度不得超过本单位人员费的百分之五。
4. 教学、教辅单位发放的临时工工资及加班费,经本单位(即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发放。
5.教学、教辅单位发放自行聘用的外聘教师讲课酬金,经本单位(即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发放。
第十七条 教学、教辅单位业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1.经费支出2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经费负责人签字报销;2万元(含)以上的,还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2.属于学生和就业活动的经费,如学生活动费、毕业生就业费、毕业生就业奖励等,由分管学生和就业活动的负责人审批报销。其他业务经费根据本单位业务分工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不论经费开支渠道和经费来源,凡使用教学、教辅单位经费购置的实验、科研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均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纳入政府采购流程,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教学、教辅单位的资产属于学校所有,应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不得随意处置,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教学、教辅单位人员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保留并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经费支出监督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及时向教学、教辅单位发布预算执行信息,定期向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教学、教辅单位在执行预算过程中,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教学、教辅单位承担校级专项经费支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教学、教辅单位在经费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教学、教辅单位可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