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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01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使用、核算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校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法。

第二章现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现金收付应严格审批手续,各部门对收入的款项必须及时开具收款收据或发票,收入的现金要及时交学校财务部门,收款人在凭证上要全称签字,各部门不得自行保管,不得以个人名义储蓄,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借,严禁外单位或私人套取现金。

第四条财务部门收到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其开户银行。根据目前校财务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情况,以及各开户单位现金用款情况,进行库存现金最高限额的核定。

第五条在市区内购买实物及支付费用时,凡在一个单位单笔开支超过1000元的,一律使用转账支票结算。

第六条严格现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以下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动保险费和社会福利费;

3.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课时酬金等;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款;

6.学生奖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及生活补贴;

7.其他转账结算起点内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8.其他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支出。

第七条因采购地点不明确及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办理转账结算手续,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须经本单位领导及校财务部门领导批准。

第八条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九条各部门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利用学校开立的各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十条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签发支票时,要填写收款单位、日期、用途、支付密码、金额(或限额),并做好支票领用登记签发(收)工作。

第十二条支票签发后,领用人要妥善保管,因故没有使用的支票,要及时交回,杜绝一切差错发生。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借、出租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支票的使用必须与申请业务相同,不得挪作他用。发现挪用现象,财务部门立即追回或采取挂失止付等手段,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凡由校财务部门发出的支票,因经办人填错、折损、过期等原因需退换的,属校内单位的每张收取成本费10元,属校外单位的,每张支票收取成本费、手续费20元,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支票遗失,要及时报告、挂失止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追查,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向外地汇兑的,经办人要认真负责汇兑凭证的有关项目,及时催要发票及余额,汇款后一月内报销。

第四章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

第十九条签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及信用卡,必须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票据和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使用后的其他货币资金应严格进行审核,并督促经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报账。财务部应对其他货币资金定期进行清理。

第五章货币资金的盘点与清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检查,盘点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金额,将盘点金额与当日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或适当调整。发生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银行存款经管人员应于每月终了,将银行存款明细账与总账核对无误,并将当月收支情况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由出纳以外的专人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严禁出现一个季度以上的未达账项。

第六章 密码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票支付密码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准出借、出租或将密码器转让给其他单位,确保密码器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使用人要正确使用,产生准确的支付密码,不定期的更换使用密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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