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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借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01     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借款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防止坏账的产生,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内蒙古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是指学校暂借给校内各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借的材料款、设备购置款、差旅费、人员经费及其他经费等。

第三条借款控制原则。

预算控制原则:学校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各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或经费限额内办理借款业务。

公款公用原则:借款只能用于公用性支出,学校不对个人因私借款。

专款专用原则:所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专款专用,严禁相互挪用。

按时清理、按时结算原则:借款前账不清,后款不借。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造成债权关系混乱。

第四条借款人必须是我校正式在职职工。借款人需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借款单”,经具有审批权限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借款单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人职工号、借款单位、日期、资金来源、用途、金额,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借款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

第六条借款审批权限与相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致。

第七条及时催收。学校财务部门应严格控制借款回收或报销时间,加强账龄分析,及时进行催收。因故未使用借款者,须及时退还。差旅费借款、零星采购借款、人员经费借款等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设备购置付款及大型修缮在工程决算审计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财务部门定期向各单位提供借款清单。各单位应协助财务部门督促本单位借款人及时报账,清理借款。

第九条所有借款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冲账列支,以便完整反映本年度的实际支出,编入本年决算。凡超过借款归还期限、财务部门发出催报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将从次月起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抵冲借款。

第十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算借款的,经办人应事先写出报告,明确延期天数,审批人批准,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三年以上借款,财务部门应列出清单,逐项查明发生时间及形成原因,分清责任,专题报告学校,按规定程序清理,形成的呆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批核销。对已办理核销的借款应作备查登记,并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十二条借款人及审批人应对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借款人校内调动、退休或调出学校,必须先到财务部门结算完所有借款,方可办理相应人事调动手续。单位的借款,不因负责人及借款人的变更而影响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使用公务卡等结算方式,禁止各单位办理借款业务,我校将遵照上级管理规定,本办法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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