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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04-01     阅读:[]

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收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第三条 学校教育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等级考试费、短期进修培训费等。学校教育收费项目统一出具从财政部门领取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四条教育收费项目属于国家财政资金,不属于学校所有,必须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校收入。学生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学生可以通过贷款、学生补助等形式予以解决。

第五条新学年开学八、九、十月为学校规定的集中缴费时限。每学年十月底之前财务部门委托建设银行多批次从学生缴费专用卡(学生录取通知书中收到的建行卡)代扣代缴学费、住宿费。开学后各班级统一到所在学院办公室领取缴费收据。多批次从学生缴费专用卡代扣代缴学费、住宿费期间,收费科不接待单个学生的缴费事宜。

第六条财务部门实行无现金收费。收费方式有三种:网银自助缴费、银行卡代扣缴费和刷卡缴费。本专科和成人教育实行网银自助或银行卡代扣缴费,历年欠款及在职研究生等特殊情况可刷卡缴费。

第七条财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收费工作,学工部、教务处、后勤处、各学院督促学生报到后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收费工作。集中缴费收据由各学院学工办负责人分批统一签字领取并负责发放到学生个人。

第八条学生入学报到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办理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办理完缓缴手续后,须到财务部门收费科备案,以便与未报到学生有所区别。缓缴金额及缓缴时间由各学院确定。对于11月底未缴纳任何费用且未办理生源地贷款,也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财务部门将认定为恶意欠费,将数据报送教务处、各学院等相关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学籍异动的学生收费规定。

1.学生因故转入我校(包括插班随读学生),上半学年转入者收取本学年全年学费和住宿费,下半学年转入者收取本学年半年学费和住宿费,以后年度均按照全年标准收取。

2.学生被批准转出我校,上半学年转出者收取本学年半年学费和住宿费,下半学年转出者收取本学年全年学费和住宿费,补齐以往年度所欠学费和住宿费。

3.休学学生按该生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住宿费,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可以转为复学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

4.留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该生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收取。

5.转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条学生所缴纳学费、住宿费按照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退学费提供教务处和学院负责人签字的学籍异动审批表,退住宿费提供公寓科和学院负责人签字的退宿证明。学生退学费、住宿费时,同时应出具缴费收据,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退费,退费直接支付到学生银行卡上。

第十二条由于学校房源紧张,未能安排床位的走读生,由公寓科出具证明,学院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办理退宿手续,非上述原因必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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