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代管经费的管理,明确代管事项;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1、代管经费核算校内各部门(单位)发生的、不属于学校教育事业正常业务范围之内的其他经济业务。如:各类学会会费、会议费、设备复印费、生产力促进中心经费等特定的核算事项。
2、需要财务处提供会计核算服务的事项或部门,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长和财务处长审批,即可纳入代管经费管理。
3、代管经费使用部门使用前需向财务处提供经费收支预算。
4、财务处按照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会计核算服务,可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出具发票、收入支出明细表、收入支出决算表等服务。
5、由于该项经费不属于正常教育事业经费,财务处按毛收入的5%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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