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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职工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9-29     阅读:[]
一、职工医疗费是指单位在册职工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在职职工已经全部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金按月、按比例分别从工资中扣除,连同财政拨付的医疗保险金按月缴纳,由包头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学校在职职工的门诊和住院费均由包头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学校不再承担在职职工的医疗费用,也不再垫付在职职工的任何医疗费用。
三、退休职工在退休时,学校已缴纳准入金,由包头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医疗费的报销按包头市医保中心的规定办理,学校不再垫付医疗费用。
四、离休职工目前由自治区财政厅社保部门每年按人均4000元拨款,学校暂时代管该医疗费。该医疗费每年年底拨到位后,由学校校医院和离退休管理处审核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月给予报销。离休职工报销医疗费时,由离退休管理处、校医院签字确认。代管医疗费支付完毕后,一般不再报销医疗费,等待下年医疗费拨款到位后,再行报销。特殊情况须经过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离休职工住院,一般应由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垫付的必须经离退休管理处、校医院、计财处长审批后,报校长同意,可预借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住院费。按规定报销冲账后,可续借。
六、工伤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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