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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向课题更正纳税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4     阅读:[]

横向课题负责人:

2016 年“营改增”政策实施,我校横向课题开始缴纳增值税。由于当时横向课题较少,为了便于统一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附加税由学校统一承担。近年来,随着我校横向课题逐年增多,增值税额逐渐增大,增值税附加税及水利建设费税金也逐年增加。包头市税务二分局监测到我校增值税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与实际承担税务主体不一致并要求我校: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缴税,谁的项目谁负责,横向课题产生的增值税附加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印花税,承担主体应为科研项目,学校不应再承担横向课题产生的相关税费。望周知。说明:增值税附加税为增值税税额的12%,地方水利基金为增值税税额的0.5%,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缴纳金额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计 财 处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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