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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提供个人所得税备案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0     阅读:[]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我校分管税务局要求符合政策人员在税务系统中提交备案材料:

1.备案材料:《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请大家按照模板填写后,将电子版WORD版本发至张诗娟OA。

填表注意:“取得转化收入时间”:资金到学校账上的时间;“取得转化收入金额”:划转到学校的全部金额;“现金奖励取得时间”:申报收入的时间。

2.申报现金奖励:必须全额申报,选择“工薪税-科技成果转化”由系统自动计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经办人不可以自行选择“免税”。

3.劳务费申报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政策中“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外人员(研究生)取得部分奖励不适用税收减半政策,该政策只适用于在本单位拥有工资、薪金所得的在职人员。所以发放现金奖励的校外人员(研究生)按照正常劳务费申报流程全额申报纳税。(若全年收入低于6万元,个人所得税可在下一年度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还。)

4.备查提醒:相关材料如学校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由科技人员自行留存备查。

附件: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计  财  处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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